政府開放資料法(草擬)

最後編輯:2017-07-03 建立:2017-07-01 歷史紀錄

 

CHE L政府開放資料法

第 一 章 總則 (立法理由、好處、透明、公務之間的合作、宣示與國際層次的整合)

 

第 1 條 為健全政府開放資料體制,強化政府開放資料之推動,以確保政府開放資料之普及與推廣,特制定本法。政府開放資料之推動與說明,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che wei liu促進政府內部的資料整合與鏈接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第 二 章 開放資料定義 (國際格式、授權、開放資料作為預設、隱私與個資)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三 章 開放資料爭議處理 (資料錯誤的究責、相衝突的法規如何處理、施行後持續意見蒐集、兩年修一次、與時俱進修訂...)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四 章 開放資料組織 (會報、負責局處、地方政府誰要負責、KPI、考試院公職項目、開放資料人才培訓...)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五 章 開放資料計畫 (誰要擬定推動計畫、推廣給公務與民間、平台維護、預算編列)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N 章 附則 (...)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政府開放資料法施行細則

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

開放資料計畫擬訂作業程序

各地方/各部會 政府開放資料原則與推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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