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F爭議整理
簡介與背景
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原為一種外匯避險工具,也作為一種匯率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原則上,TRF交易每個月計算一次盈虧,如果客戶賭錯匯率方向,又不願選擇平倉,就要增補保證金部位,直到合約期限終止;否則就必須斷頭,認賠殺出。其遊戲規則基本上就是商品發行者與客戶之間「對賭」未來匯率方向,合約會設定「中止價」、「執行價」及「保護價」;以「客戶看好匯率升值」的商品合約為例,中止價的意義是「升到這裡合約自動終止」,客戶必須獲利落袋,得到「本金×匯差」的利潤;執行價可解讀為 「損益平衡點」;至於保護價,就是「貶到這裡必須補繳保證金」,否則就得被迫認賠出場,並且,賠的錢不是「本金×匯差」,而是「本金×匯差×槓桿倍數」, 目前市場上較常見的槓桿倍數為兩倍。
雖然TRF擁有複雜、高風險、與虧損無限的特性,但2014年人民幣走貶前,由於人民幣升值趨勢明確,投資人民幣TRF這種高風險商品,成為全球普遍的理財運動之一。2014年二月以來人民幣兌美元匯率走貶,摩根士丹利證券發布相關報告,指出由於美元兌人民幣匯率已經接近目前多數TRF所設定的六.一五到六.二元保護價區間,因此短期內可能出現一波人民幣拋售潮。報告並估計人民幣 在貶破六.二元後,每貶○.○五元,將造成全球人民幣TRF每月損失一億美元。
由於金融行銷部門(Treasury Marketing Unit,簡稱TMU)自2012年起,已成為台灣銀行業者的主要成長驅動力之一(高盛證券,2014/05/03)。其中銀行TMU不當銷售人民幣TRF的狀況,導致許多缺乏專業知識的投資者投入市場,在2014年造成嚴重的金融風暴,造成金管會對銀行業者進行大規模的業務金檢,並修改《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強化管理措施。
以2015年12月31日為基準,台灣辦理人民幣TRF的銀行共計29間(含2間外行在台分行),法人客戶戶數合計2560戶(目前法令已禁止自然人購買),人民幣TRF原始名目本金為821億元,近似的人民幣DKO為356億元。
相關爭議
國內銀行只擔任「仲介角色」,穩賺不賠
根據高盛證券的分析,台灣銀行業者在人民幣TRF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是引進國外大型銀行的商品售予國內客戶,擔任仲介而非發行者的角色,從中賺取傭金,而不用承擔商品本身的對賭風險。
銀行大量販售,不符僅能銷售給「專業人員」的規定
依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TRF應該只能賣給總資產超過三千萬的專業投資散戶、五千萬元之法人(該法於2015年11月修正,將銷售對象限定於專業法人客戶,禁止再銷售予自然人。法人投資總資產門檻則由5,000萬提高到1億元)。但是在強烈競爭的狀態下,部份業者違反規定,賣給完全不符資格,也無外匯避險需求的業者。
專業避險工具成為獲利有限、虧損無限的商品
最初作為一種外匯避險工具的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以下簡稱TRF),央行在1993年國內正式開放外幣對外幣匯率選擇權商品,屬於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依規定應該只能售予專業客戶。近年來人民幣近年長期升值的狀況下,諸多銀行的金融行銷部門(Treasury Marketing Unit,以下簡稱TMU)未依規定,濫售人民幣TRF給一般民眾或中小企業經營者。造成許多投資人在2014年人民幣走貶時,由於TRF「獲利有限,損失無限」的特性,遭受無法負擔的損失,形成嚴重的金融風暴。
相關法令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將(一)專業投資機構、(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排除在金融消費者之外,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依法只能販售給這兩者,因此TRF投資者依法不會是金融消費者,不受該法保護。
既成損失與曝險金額
(20140503今週刊)摩根士丹利則評估,若台灣所有銀行都被金管會要求必須全數回補TRF部位,必須在現貨市場買入三二○億美元。
(20140503今週刊)更悲哀的是,目前主管機關對於人民幣TRF的災情,幾乎無從評估,當記者去電金管會及央行詢問相關人員國內投資TRF總額時,得到的答案都是「很難釐清」、「不知道」;而某行庫主管則表示,由於很多客戶在台灣、香港都有操作人民幣TRF,依其評估,台灣客戶在兩地投資總額應在一百億美元以上,潛在損失 則為二十至三十億美元。
(20140503今週刊)摩根士丹利則評估,若台灣所有銀行都被金管會要求必須全數回補TRF部位,必須在現貨市場買入三二○億美元。由此可見,金管會接下來的態度,直接攸關這場 風暴對銀行業的衝擊程度;目前來看,過去兩年靠著熱賣TRF而高速成長的銀行獲利引擎TMU,今年成長力道恐難延續,而若接下來金管會斷定銀行必須為不當 銷售的結果負責,則無疑是對業界投下一枚震撼彈。
(20160121工商時報)惠譽信評昨(20)日指出,以內部「極端壓力測試」估算,若人民幣兌美元匯率貶到7,台灣全體國銀TRF將約出現790億元損失,主要是落在民營銀行,每家資產提列減損部位約台幣百億元內。
根據金管會的資料,2015年12月31基準日人民幣TRF與DKO為821億元與356億元
處理方式
即便金管會在2015年多次修改《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大幅提高投資門檻並限制自然人投資,但是已經簽約並損失慘重的投資人而言,也仍然是亡羊補牢的措施。
由於損失金額龐大,僅僅作為仲介賺取手續費的國內銀行,不願意分攤損失,其在法律上也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因此目前金管會的協調措施主要是以長單為主,讓損失慘重的一般投資人長時間分期償還。
時間軸
1993年 國內正式開放外幣對外幣匯率選擇權商品
央行也將TRF歸類為其中一項。
2013年底 金檢局祕密調查各銀行銷售TRF的違規情節
金管會官員透露,早在去年底,部分外幣波動劇烈,已有一批客戶不堪損失嚴重,一狀告到金管會去,當時金檢局已開始祕密調查各銀行TMU銷售TRF的違規情節。
2014/04/28 金管會對永豐銀進行裁罰
金管會發布裁罰令,糾正永豐銀行的金融行銷部門業務推銷不當,暫停永豐新承作TRF商品交易一年。據金管會查核結果,永豐銀行遭懲處的原因,包括未充分揭露商品內容及風險、未適當評估客戶風險承擔能力與商品適合度、未考量客戶實際交易需求與承擔能力,並有資格不符人員協助銷售相關商品等。既然曾銘宗強調「還有業者待罰」,意味類似的現象,並非永豐銀獨有而已。
2015/09/18 金管會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2015/11/03 金管會加強銷售限制與降低損失上限
一、銷售對象限專業法人客戶,禁止再銷售予自然人,且總資產門檻由5,000萬提高到1億元;
二、禁止銷售1年期以上的複雜性高風險商品;
三、最大損失上限由六倍降至3.6倍。
2016/01/26 金管會再度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禁止擴大額度或延長契約期限等方式辦理新交易
金管會公布新一波TRF整頓措施,禁止銀行以擴大額度或延長契約期限等方式辦理新交易,以短期取得之權利金或利益彌補虧損,使客戶於未來可能承擔更大部位風險。
金管會表示,於去(104)年間對台北富邦銀、國泰世華銀、玉山銀、永豐銀、華銀、新光銀、花旗(台灣)銀行、渣打銀行、板信商銀等9家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專案檢查,發現上述銀行在業務管理、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等方面有相關缺失,將於近期對該等銀行核處相關行政處分,並要求其研擬妥適客訴糾紛處理機制。
金管會表示,為因應國際匯率劇烈波動,已於104年12月16日函請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對銀行及客戶暴險之因應措施及建立相關因應處理機制,包含客戶曝險程度分析、客戶違約處理機制、外幣資金調度及未來辦理該項業務之政策或指導原則等,並指定獨立於金融行銷部門(TMU)之專責部門管控執行,提報董事會討論。
去(104)年12月間即公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期發布,同時擬進一步針對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量較大的銀行強化個別監理措施。
為避免銀行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超出其風險承擔能力,金管會亦篩選出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量較大的銀行,函請該等銀行訂定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上限,待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後,將要求於今(105)年3月底前函報本會
參考資料
【今週刊】TRF 為何從金雞母變成麻煩?(2014/05/08)
http://www.proguidescreen.com/?p=6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