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 02 / 04義務律師團_控訴組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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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 | 作者 | 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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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03 08:21 – 08:21 | r0 – r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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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 02 / 04義務律師團_控訴組會議議程
+ 時間:2015/02/04(三) 晚上6:30 用餐
+ 地點:司改會(台北市松江路90巷3號7樓)
+ 主席:顧立雄、尤伯祥
+ 出席律師:陳一銘、魏潮宗、唐玉盈、李珮琴、林建宏、陳奕廷、陳孟秀、
+ 黃國城、黃于珊、羅婉婷、黃慧敏、申哲、陳仁豪、洪偉勝、黃昱中、林育丞、謝孟釗、洪菁黛、張雁翔、林昶燁、蕭名言、蘇孝倫、林依雯(共計:24人)
+ 律團義務助理:黃淑娟、張育誠、陳昱慈、廖思閔、胡家瑋、邱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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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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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周榮宗案遭台北地院裁定駁回,已提出抗告,就此訴訟策略提請衡量討論。(昱慈)
+ 說明:周榮宗案(103年自18號)乃最早提出之自訴案件,104/1/30 收到台北地院裁定駁回。
+ 其理由略以:「本件自訴人所提證據,不足證明被告有殺人未遂之主觀犯意與共同謀議等犯罪嫌疑(刑訴§326 III、§252⑩)。」
+ 蕭名言律師已先行聲明抗告。另先前律師於信件中進行是否提出抗告的討論,詳參附件一。
+ 就本件抗告理由及後續方向,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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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
+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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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王心愷案遭最高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就本案後續訴訟策略提請討論。(昱慈)
+ 說明:王心愷案(104年台上239號)於104/1/22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確定(附件二)。
+ 就本案後續是否及如何提起釋憲、是否聲請併案或追加自訴等,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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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判決要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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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已詳敘所憑之證據與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刑訴§377: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2.周榮宗案與王心愷案,前後二案所訴基本社會事實皆係被告等人以一強制驅離之決策行為,同時侵害二案被害人之個人法益,即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上說明,當係同一案件。
+ 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自字第一八號案本應就全部事實為審判,該院認為必要時,亦得於審判程序中傳喚上訴人到庭調查或陳述意見,即無礙於上訴人之訴訟權保障。是以上訴人於周榮宗合法自訴後,再行提起本件自訴,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不受理判決,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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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立委周倪安自訴案之上訴理由,提請討論。(育誠)
+ 說明:周倪安自訴案件(103年自字61號清股)遭台北地院不受理判決駁回情事,摘要如下:
+ *台北地院103/12/23之不受理判決(刑訴§303②)。
+ * 針對被告「江宜樺、方仰寧、王卓鈞」,台北地院認為與周榮宗案屬同一性案件。
+ * 此部分業已於12/30提出上訴,理由尚待補陳;
+ * 另對未受本判決效力所及之被告「行政院北平東路後門現場指揮官」,1/16已提出
+ * 陳報狀,請求法院再發函命北市警局提供「自證影像中特定警官」資料。
+ *台北地院104/01/27另為不受理判決(刑訴§320Ⅰ①、§343準用§303①)。
+ * 針對被告「行政院北平東路後門現場指揮官」,台北地院仍另以自訴人未補正該
+ * 指揮官年籍特徵資料、法院無調查義務為由,另為不受理判決。
+ *惟本件自訴被告「黃昇勇」,仍未見於上開兩份判決內,似有漏判情事。
+ *另,本件已收到北檢傳票(列為他字案),傳周倪安委員2/10出庭,高律師已建議其不必親自出庭並請周委員簽署委任狀,併予說明。
+ 就周倪安案擬提出之上訴理由,內容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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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律團上述以外之其他自訴案件如何處理,提請討論。(育誠)
+ 說明:除上開三案(周榮宗、王心愷、周倪安)外,律團目前尚有下列自訴案件進行中
+ *集體自訴:能股(103自29)、瑞股(103自35)
+ *個別自訴:蕭永裕案(103自33)、周妙珍案(103自48)、江政韓案(103自90)
+ 律團其他自訴案件,是否因應研擬中王心愷案之釋憲行動與周榮宗案抗告結果,撰狀陳報請求法院暫緩程序進行、或為其他訴訟行為?就訴訟策略方向,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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