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開放新媒體介接測試轉播意見交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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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08:36 (unknown) 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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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議事開放新媒體介接測試轉播意見交流會
+ 立法院議事開放新媒體介接測試轉播意見交流會
*立法院議事開放新媒體介接測試轉播同意書(草案)
(105 行未修改)
2017-07-01 14:55 – 14:55 (unknown) r0 – 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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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議事開放新媒體介接測試轉播意見交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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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議事開放新媒體介接測試轉播同意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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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公司) 之 (多媒體平台名稱) 使用立法院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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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串流服務商提供之議事轉播影音資料,以公益無償方式試辦國會議事影音新媒體介接轉播,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維護國會議事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同意遵守「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規定及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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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Livehouse.in或中華電信的平台身分或是蘋果、沃草?
+ *如果是轉接Livehouse.in或中華電信的訊號,是否受本同意書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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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或要求別人跟自己的規格、形式一樣;事實上,立委質詢監督的狀況,就像球賽一樣,有輸有贏,立法院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訊號轉播源,開放大眾使用。
+ *可以跟之前的「轉播合作」一起看@@ http://www.ly.gov.tw/01_lyinfo/0106_sysnews/sysnewsView.action?id=6589&atcid=6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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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 *應以cc0(放棄著作權)釋出,或至少創用cc-by
+ *同下載重置問題,立法院表示瞭解cc-by,但要所有立委同意才可,這可能要等院會同意
+ *應以cc0釋出,或至少cc-by。
+ *cc-by已經可以廣泛利用,但以cc0釋出有一個重大的意義是在於,體現與實踐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這部政府資訊公開法是經由立法院審議制定,試想制定這部法律的機關自己都怠於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以後如何據以要求其他院部來實踐政府資訊公開的政策方向?
+ *整篇要點看下來,我覺得立法院還是沒想通為什麼他們要做這件事。
+ *國會議事透明化的目的是為了讓人民更了解法律案的制定過程,更了解政府如何運作,甚至在輿論形成階段就能夠參與這整個的過程,等到法律案真的施行之後,政府部門不必再大費周章的推廣、宣導、解釋,因為人民感覺到在這個過程中,他們的意見已經得到充分的表達了,自然不會下意識地對行政部門採取懷疑跟對抗的態度。
+ *對立法院整體來說,其實他們自己也多次提到立法院在民眾心中的印象不好,要得到擴建或搬遷的預算可能很困難;既然如此,何不趁此機會好好重建立法院的形象,讓民眾覺得有信心把預算撥給立法院來使用。
+ *PS用一個實施要點要來超越政府資訊公開法,會不會有點「下民可欺」的心態?
+ *「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相關權利是哪些權利?是否轉播同意書可以述明?因若是法定權利,必定該法有相關配套,民眾或業者才知道其後處理的法律原則為何。若是相關權利指的是「著作權利」,則此同意書是否是依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將立委諸公當成「表演人」,而依此條「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若真是如此,衍生兩個重要問題:
+ *1、在立法院「表演之人並不僅限立委諸公,包括受質疑與互動的行政官員,是不是這些行政官員,一樣被列入「表演人」之列?
+ *2、立法委員並非立法院這個憲政機關的僱員,故「其表演並不會依著作權法第11條的預設,著作財產權歸於雇用人或公務機關所有。」所以「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怎麼會屬於立法院?!若真將立法院議事錄影紀錄當成錄音、錄影或攝影著作,其著作人會是立委諸公,立法院要取得這些權利依著作權法,還必須先預先取得立委諸公的書面授權,才可代行其後續授權事宜。
+ *所以,正本清源、追根究柢的作法,立法院的議事紀錄與轉播,應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進行廣義解釋,認著作應為「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立法院議事紀錄與質疑為事實性的自動攝錄,並不在文學、科學、藝術,與學術範圍的表現之列,而不認為其受到著作權利保障,故其相關紀錄與錄影一經釋出皆列入不受權利限制之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方為可依現行法能為合宜解釋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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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會議實況應完整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轉播。
+ *新聞報導需要有脈絡,不可能沒有旁白與主持人,太深的議題還是需要解釋
+ *應該說剪輯不可以「斷章取義」
+ *建議改為「剪輯必須附上原始完整會議實況」
+ *它這條是僅適用於這會期(試辦期)嗎?這條也是不切實際啊。總要加個簡單的字卡字幕,標示發言人名字、職銜等,還有現在討論的主題、剛剛發言人講的某個英文或專有名詞怎麼寫之類的。轉播的目的是要讓一般人民更了解政府如何運作,法律如何形成,而不是讓人民看了感覺更困惑更挫折。
+ *關於這點,看來立院設想的「轉播者」比較接近平台(電視台、頻道商)而不像「報導者」。如果已採用 public domain、CC0、CC-by 釋出,那麼加上對「轉播者」的這些要求,確保原始影音訊號多處分流,這是好事。但前提是影音訊號要進入 public domain,開放從轉播者處取得影音訊號的「報導者」進行剪輯、旁白、主持人...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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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轉播會議畫面全螢幕不得有任何新聞採訪或評論。
+ *右邊通常會有網友聊天內容,下方通常會有現在發言的人
+ *廢了吧這條, 你不讓民眾在網路上聊, 以後民眾就是上街跟你政府「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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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 *這個限制會導致訊號無法使用。這當然可以用來作選舉和訴訟
+ *這是一個不切實際的條文;如果你把委員的聲軌去掉,置換成非本人的發言,或者把委員的截圖拿來當壯陽藥廣告放在高速公路T-BAR上的話,自然有相關的民刑事條款可以去適用,把這條放在這邊的實益何在我搞不懂。
+ *這是要限制「轉播平台」不得作為商業目的、廣告促銷、xxxx嗎?在「轉播頻道、轉播時段」之內我非常贊同,希望這個範圍內的轉播訊號完全等於原始訊號,甚至在時段前後不應加入前後文讓轉播訊號產生商業廣告促銷語意。但除此條件之外,同(二)意見,影音訊號應進入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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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下載重製、修改或提供予他人。
+ *應移除,開放利用
+ *應移除,開放利用(這條感覺很像要把六法全書鎖在國家圖書館密集書庫,然後全國只能有一本,要看要來台北排隊填調閱單一樣)
+ *應移除、開放利用、進入公共領域。但這條看起來,像是要求轉播平台「只能即時轉播、不得提供歷史檔案」?同(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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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對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資訊安全、完整及正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立法院只要提供完整訊號、影片於平台即可
+ *這....好像是VHS時代的條文。基本上只要網路不頓、ivod 網站不掛的話,我想應該沒有業者會想砸自己的招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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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立法院得檢查轉播服務之成效與品質。
+ *是否有量化的標準?
+ *這個好像比較適用於電視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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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 *有再續的方案嗎?
+ *它這個感覺好像是從"與電視業者"合作ˇ的條款中直接抄過來的,但對新媒體來講,資本規模跟設置成本不能相提並論;林德福協商的時候說,如果沒甚麼人看的話就停辦好了,不要「浪費民脂民膏」;蘇嘉全的態度感覺比較接近「我們先試辦一學期,看怎樣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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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立法院得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停止其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其介接權利或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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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本同意書如有任何爭議,立同意書雙方,同意先以協調方式處理,無法協調解決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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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應該提供720p以上的高畫質影音, Livehouse.in的介接室應確保各媒體平等使用網路的權利, 且需確保轉播設備的安全。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我抓過台中市議會的,是用 http + m3u8 下來是 ts 檔,我個人覺得CP值算高,畫質ok 檔案比 flv 小 。(僅供參考)
+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便有意於場內直播者使用。
+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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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各委員會、院會直接各傳一路高品質訊號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 *(目前已經有C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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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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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10 日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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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試辦本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電視頻道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作公益無償轉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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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議事影音訊號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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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議事影音訊號來源,為公報處提供之本院院會及各委員會議事影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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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議事轉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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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護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轉播時段內,業者不得播放任何廣告、新聞採訪或評論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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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議事影音訊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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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事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本院,業者應於委託合約到期後自行刪除,不得再行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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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業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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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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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議事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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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議事影音訊號不得重製、修改或提供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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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應於播出畫面載明受本院委託公益無償轉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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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為其他不當使用之行為,導致本院權益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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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實施日期)
+ 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
+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