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Taiwan 小松 2017.05.24
預計盡速上線,愈快愈好
一、立法方式:
目前立法方式可能分兩派,一個是直接在刑法裡面增修新條文,一個是另定專法。若直接在刑法中處理,會由法務部檢察司負責,或可由檢察司或其他主管機關另定專法。若在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則非檢察司處理,而是交由法律事務司處理。
二、實質內容討論
(一)將刑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作區分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 法務部認為裸照外流的情形屬第51條所稱「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故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雖然有部分法官認為裸照外流的情形非屬第51條所稱,故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但法務部強調將來會教育法官就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條文解釋。
(二)不討論網路霸凌
- 因擔心將裸照外流列入網路霸凌的議題會讓討論失焦,故不討論網路霸凌。補充:網路霸凌包含實體霸凌與虛擬霸凌的連結,網路霸凌目前傾向將實體霸凌的條文解釋包含網路霸凌。
標題: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說明文字:
用網民的口吻就是「裸照外流」,或是A片2.0(Porn 2.0)。
日前,花蓮一名15歲的國中女生與高中男友分手後,該名男生心生不滿,因而在網路上散布這名女生的裸照,這是典型的「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致使該名國中女生企圖自殺。另,以駭客入侵之方式也可能竊取他人的私密影像並外流,如2014年好萊塢明星的雲端帳戶集體遭駭導致裸照外流,和2008年陳冠希裸照外流事件。
未經本人同意而散布本人身體私密影像的原因和方法有很多種,且造成本人名譽、生活等損害,應否加以處罰?以刑事、行政或民事處罰?我國現行法制是否完善?等等,均值得討論。為了解一般大眾對「身體私密影像」的想像,對「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的感受,歡迎大家一同參與討論及提供意見。
預設問題:
- 我覺得「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是犯罪行為。
- 我覺得「是否為身體私密影像」是由被拍的人來決定。
- 我覺得「男生的乳頭」也算是「身體私密影像」。
- 我覺得至少要有裸露「三點中的其一」才算是「身體私密影像」。
- 我覺得只要有性暗示的內容(包括影像和聲音)都算「身體私密影像」。
-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身體私密影像」。
- 我覺得「叫床聲」是身體私密影像的一種。
- 我覺得即使沒有惡意,「分享」他人的身體私密影像也應該要被刑法制裁。
- 我覺得「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不僅只發生於情人間。
- 我覺得現階段的《散布猥褻物品罪》和《加重誹謗罪》已經足夠處罰行為人。
- 我覺得處罰「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主要是為了保護個人的隱私權,不一定和社會風化有關。
- 我覺得公開別人的性傾向,也算是「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