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5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billab 勘誤

最後編輯:2017-07-03 建立:2017-07-01 歷史紀錄

 

    NCHILD相關連結

NCHILDBillab

 

TIPO

 

    NCHILD2014第一稿

  • NCHILD條號為草案(新法)

 

 

LIANG K(最後一項的刪除)

NCHILD§3第二項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3

  • 草案標示為「修正」,但實際上是刪除

§26第二項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26

  • 標示應該是刪除,不是「修正」。

 

§28第二、三項刪除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28

  • 標示應該是刪除,不是「修正」。

 

§29第二項刪除

  • 標示應該是刪除,不是「修正」。

 

LIANG K-----

split (edit cost)

NCHILD§13乙案第二項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13

  • 這條的乙案對照,應該是新法刪除第二項,結果變成刪除第一項
    Liang Kaosplit (edit cost)

 

§33第一項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33

  • 新法第一項對應到舊法第二項

 

§34第一項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34

  • 新法第一項對應到舊法第二項

 

 

§54第一項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54

  • 是第一項之下新增數款,但現在舊法第一項對應到第四款(原因應該是 Word 文件竟然不是直接打出款的項目,而是用 Word 的 numbered list)

 

 

§57第一項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57

  • 不知為何,程式把舊法第一項的「之一」拆開,變成有兩個「一」,所以新法第一項對應到錯誤的舊法「一」
  • 第一項第三款對錯

 

§67第一項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67

  • 第一項對到第二項

 

 

§127第一項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127

  • 舊法第一項誤對到新法第二項

 

LIANG K----

(edit matching)

 

NCHILD§106第八項第四款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106

  • 應該是此款對到舊法第七項第三款,但誤對到新法第五款

 

LIANG K----

(甲乙案)

 

NCHILD§17第一項拆款、甲案以下對照亂掉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17

  • 原條文第一項下拆出兩款,結果舊法第一項對應到新法第一項第二款
    • LIANG K(第三項有甲乙案)
  • NCHILD新法同條從甲案以下對照也會出問題,所以應該要討論一下現行對應甲乙案的做法
    Liang Kao原文未拆

 

§38甲乙案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38

  • 現行條文僅對應到乙案

LIANG K------

 

NCHILD§35整合舊法數條文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35

  • 目前誤標為§35 vs. §35,需要考慮多對一的狀況,此時應不適合差異標示

 

§36整合舊法數條文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36

  • 目前誤標為§36 vs. §36,需要考慮多對一的狀況,此時應不適合差異標示

 

第二款 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 未修正,但卻誤植為§38比較

 

 

§121

  • 不確定舊法第一項第三款是否正確對到新法第一項下之款
    Liang Kao應該還是 三對到三、四對到四
    Liang Kao(heading 的 edit cost 應該較大)
    nchildChia-liang 不對噎!我看立法說明的確是三對四、四對五,我先刪除這條。

 

    NCHILD2015第二稿

NCHILD§3第二項

  • 新法標示應該是刪除,不是「修正」。

 

§17款之上的項變更

  • 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移列第三項第三款規定
    nchild超級麻煩,我想不出現在的架構下如何差異對照
  • 舊法第四項應為刪除,而不是對到第三項第三款

 

§20第二項

  • 應為新增,但標示是修正

 

§26

  • 是刪除舊法第二項,但標示為修正

 

§28

  • 是刪除舊法第二、第三項,但標示為修正

 

§29

  • 是刪除舊法第二項,但標示為修正

 

§33

  • 是舊法第二項刪除(第一項修正),但變成第一項刪除。

 

§34

  • 是舊法第二項刪除(第一項修正),但變成第一項刪除。

 

§35

  • 多對一標示不知是否維持現狀?
    nchild款號有補,稍後 submit。

 

§36

  • 多對一標示不知是否維持現狀?
    nchild第一項下各款號有補,稍後 submit。

 

§54

  • 舊法第一項對到第一項第四款,應該對第一項
    nchild第一項下各款號有補,稍後 submit。

 

§55第一項修正,第二項新增

  • 舊法第一項對到新法第二項

 

§58

    nchild舊法第一項多出換行符已刪。
  • 第一項第三款對到第三項第二款

 

LIANG K§63 -> 應為刪除

 

NCHILD§66

  • 第二、三、五項為新增,標示為修正
  • 第四項為現行條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移列,不知是否維持標示為「修正」?

 

§80本條新增

  • 第一項之後仍為新增,但標示為修正

 

§103

  • 第八項以後應該為刪除,但標示為修正

 

§104第一項第四款

  • 應對到舊法第一項第七款,現在對到新法第一項第三款

 

§118

  • 舊法第三、第四項刪除,但標示為修正

 

§127

  • 應為第一項修正,第二項新增,目前舊法第一項對到新法第二項

 

顯而易見錯誤文字、標點編輯

§3

  • 第一項第一款半形「:」改全形
  • 一、著作:

 

  • 第一項第八款以下文字後多出「換行符」刪除
  • 八、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

§35 第一項各款直接標出款號(原本是 word numbered list)

 

§36 第一項各款直接標出款號(原本是 word numbered list)

 

§54 第一項各款直接標出款號(原本是 word numbered list)

 

(舊法)§48 第一項以下文字後多出「換行符」刪除

  •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