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5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billab 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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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ab
TIPO
2014第一稿
- 條號為草案(新法)
(最後一項的刪除)
§3第二項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3
- 草案標示為「修正」,但實際上是刪除
§26第二項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26
- 標示應該是刪除,不是「修正」。
§28第二、三項刪除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28
- 標示應該是刪除,不是「修正」。
§29第二項刪除
- 標示應該是刪除,不是「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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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lit (edit cost)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13
- 這條的乙案對照,應該是新法刪除第二項,結果變成刪除第一項
§33第一項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33
- 新法第一項對應到舊法第二項
§34第一項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34
- 新法第一項對應到舊法第二項
§54第一項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54
- 是第一項之下新增數款,但現在舊法第一項對應到第四款(原因應該是 Word 文件竟然不是直接打出款的項目,而是用 Word 的 numbered list)
§57第一項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57
- 不知為何,程式把舊法第一項的「之一」拆開,變成有兩個「一」,所以新法第一項對應到錯誤的舊法「一」
- 第一項第三款對錯
§67第一項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67
- 第一項對到第二項
§127第一項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127
- 舊法第一項誤對到新法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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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 matching)
§106第八項第四款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106
- 應該是此款對到舊法第七項第三款,但誤對到新法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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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案)
§17第一項拆款、甲案以下對照亂掉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17
- 原條文第一項下拆出兩款,結果舊法第一項對應到新法第一項第二款
- (第三項有甲乙案)
- 新法同條從甲案以下對照也會出問題,所以應該要討論一下現行對應甲乙案的做法
§38甲乙案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38
- 現行條文僅對應到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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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整合舊法數條文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35
- 目前誤標為§35 vs. §35,需要考慮多對一的狀況,此時應不適合差異標示
§36整合舊法數條文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proposed-36
- 目前誤標為§36 vs. §36,需要考慮多對一的狀況,此時應不適合差異標示
第二款 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未修正,但卻誤植為§38比較
不確定舊法第一項第三款是否正確對到新法第一項下之款
2015第二稿
§3第二項
- 新法標示應該是刪除,不是「修正」。
§17款之上的項變更
- 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移列第三項第三款規定
- 舊法第四項應為刪除,而不是對到第三項第三款
§20第二項
- 應為新增,但標示是修正
- 是刪除舊法第二項,但標示為修正
- 是刪除舊法第二、第三項,但標示為修正
- 是刪除舊法第二項,但標示為修正
- 是舊法第二項刪除(第一項修正),但變成第一項刪除。
- 是舊法第二項刪除(第一項修正),但變成第一項刪除。
- 多對一標示不知是否維持現狀?
- 多對一標示不知是否維持現狀?
- 舊法第一項對到第一項第四款,應該對第一項
§55第一項修正,第二項新增
- 舊法第一項對到新法第二項
- 第一項第三款對到第三項第二款
§63 -> 應為刪除
- 第二、三、五項為新增,標示為修正
- 第四項為現行條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移列,不知是否維持標示為「修正」?
§80本條新增
- 第一項之後仍為新增,但標示為修正
- 第八項以後應該為刪除,但標示為修正
§104第一項第四款
- 應對到舊法第一項第七款,現在對到新法第一項第三款
- 舊法第三、第四項刪除,但標示為修正
- 應為第一項修正,第二項新增,目前舊法第一項對到新法第二項
顯而易見錯誤文字、標點編輯
§3
- 第一項第一款半形「:」改全形
- 一、著作:
- 第一項第八款以下文字後多出「換行符」刪除
- 八、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
§35 第一項各款直接標出款號(原本是 word numbered list)
§36 第一項各款直接標出款號(原本是 word numbered list)
§54 第一項各款直接標出款號(原本是 word numbered list)
(舊法)§48 第一項以下文字後多出「換行符」刪除
-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